中國科學院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
中國科學院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參與研究所民主管理的權利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》,參照國務院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》的有關規定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具有事業法人資格的院直屬研究所(含研究院、臺、站、中心等機構,以下簡稱研究所)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(以下簡稱職代會)。
第三條 職代會制度是研究所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,是研究所實現所務公開、依靠職工辦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徑。研究所必須保障與發揮職代會在審議重大決策、監督領導干部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。
第四條 職代會在研究所黨委(以下簡稱所黨委)的領導下開展工作,實行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 職權與任務
第五條 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:
第六條 職代會的任務:
第三章 組織制度
第七條 職代會每屆四年,原則上與所黨政領導班子任期同步。
第八條 職代會代表人數一般為在職職工人數的10%至20%,最低不少于3 0人。在職職工200人以下的研究所,可直接召開職工大會。
第九條 每屆職代會第一次大會選舉產生常設主席團。大會主席團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,一般由5至15人組成,其中科技人員不少于二分之一。職代會常設主席團成員出現空缺時,應按規定程序予以補選。
第十條 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為有效。不能按期召開大會時,須由大會主席團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,經所黨委批準,報上級工會備案。如遇重大問題,由大會主席團提議,所黨委同意,可臨時召開會議。
第十一條 職代會形成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十二條 研究所工會委員會承擔職代會常設機構的工作職責,負責職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三條 職代會應定期向全體職工公布工作情況并接受監督。
第四章 職工代表
第十四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在職職工,可當選為職工代表:
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以業務行政系統為選舉單元,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。職工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。其中崗位聘任人員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。職工代表實行屆內常任制,可連選連任。選舉單元有權撤換本單元的職工代表。
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;
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:
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按照規定行使民主權利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、阻撓和打擊報復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事業法人資格的院直屬研究所,其它機構可參照執行。
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,院黨組授權院工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一條 自本條例頒布之日起,1995年頒布的《中國科學院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(試行)》(科發黨字[1995]0048號)即行廢止。